绍兴嵊州公布2起烟花爆竹流向管理违法案例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提高整改质量及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落实,嵊州市通报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年2月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嵊州市日杂烟花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经查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㈧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㈥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嵊州市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经查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㈧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㈥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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